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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23 字号:[ ]

  近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下发通知,明确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招投标评标环节监管,电子招投标禁止要求提供资质证书原件。
  为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通知规定,已取消的执业资格(职业)或岗位证书不得在招投标中应用。已取消资质的专业工程招标可增加业绩条件。鉴于新资质标准已取消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为加强过渡期内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国家、江苏省已取消资质的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程招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可以设置与专业工程相适应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设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只能把质量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把质量目标(如“确保市优”、争创“扬子杯”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设置质量目标及相应的奖罚措施。同时,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其评价因素一般不得设置主观分。复杂工程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无论是书面答辩还是口头答辩,必须采用“暗标”法进行评审。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环节监管,包括切实加强对评标区的管理、增加远程异地评标副场数量、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管、合理确定评委抽取通知时间等具体措施要求。
  通知对评委评标提出明确要求:施工招标中,评委对有效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评审,只要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分项评审要点有相关陈述内容的,其分项评分不得低于该分项评审要点满分的70%,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分项评分为零分。如招标人拟将关键分项缺少内容作为重大偏差处理,则需在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标条件部分予以明确。监理招标中,评委对有效投标文件监理大纲的评审,只要监理大纲中对分项评审要点有相关陈述内容的,其分项评分不得低于该分项评审要点满分的70%,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分项评分为零分。材料设备招标中,评委对有效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包括样品、技术响应、售后服务、安装及调试方案等)的评审,其每一分项的主观分得分不应低于该分项评审要点满分的70%,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分项评分为零分,对样品打分应阐述理由。
  针对近期不少企业反映,一些地方电子招投标仍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等书面材料的情况,通知明确规定,电子招投标禁止要求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电子招投标除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身份证外,其他需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以企业诚信库材料为准。(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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